用人单位没有为再就业劳动者缴社保 员工受伤索赔法院支持诉求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2-000007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用人单位没有为再就业劳动者缴社保 员工受伤索赔法院支持诉求 |
太原日报讯(记者 陈珊)用人单位没有为再就业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受工伤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5月3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以原告胜诉结案,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依法给工伤人员作出赔偿。
现年50岁的温某在原单位内退后,于2019年在一家文化公司“二次就业”,双方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1年。同时,温某与公司私下约定,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4月,温某到公司加班时外出就餐,没想到意外受伤。经鉴定,温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
事后,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等。
公司辩称,温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双方曾私下约定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温某事发后已经与餐厅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公司没必要再支付工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温某系工伤,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私下约定无效。据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当事文化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虽然原工作单位为温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也就是说,温某在履行“二次就业”职务过程中受工伤,不能以原单位名义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责理由。
(转自: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