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沂水县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 选聘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czj2232113/2023-000008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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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沂水县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 选聘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选聘第三方评估工作及评估付费标准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沂水县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选聘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2日
沂水县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选聘
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补偿资金涉及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项目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评估项目,主要评估范围包括:
(一)县级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征收评估。
(二)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应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片区拆迁评估项目。
(三)经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应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评估项目。
第三条 选聘评估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准入原则。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具备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国家规定的合法从业资质和资格。
(二)信誉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评估机构承担项目评估工作。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估工作涉及的范围,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评估机构。
第二章 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及评估设备。
(二)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
(三)具有5年以上征收评估经历,承担过我县征收评估工作,技术力量雄厚。
(四)评估机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估机构的聘用管理
第五条 评估项目受理后,财政部门根据评估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采取临沂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六条 对于特殊项目的选聘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七条 评估机构被聘用后,应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技术负责人,所委托项目要根据资产的类别(评估项目资产类别分不动产、土地、机器设备等),对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技术负责人明确应具备的评估执业资质(如: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掌握评估项目情况,公平、公正,严格把关,负责汇总项目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向县财政局负责评估管理的科室提供数据资料。
第八条 评估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复核机制、保持评估人员的稳定。评估机构对评估项目要认真负责,将评估数量、评估金额、评估报告等重要资料准备齐全,以备复核公司审核。
第九条 项目评估过程中,财政部门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及结果将实行复核制度。选聘复核评估机构的方式与初评评估机构的选聘相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复核公司的业务开展要独立客观公正,复核工作结束后,出具独立的复核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与复核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完全客观独立的,评估复核的对接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科室专门组织,在正式组织对接前,两机构不能私下串通情况,违反规定私下串通结果的,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沂水县财政局委托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评估复核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要按照违规情形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初评价值、复核结果(按委托项目总评估价值计算,下同)同公示的评估价格(最终经评估复核确认的审定评估值,下同)差距在5%(不含)-10%(含)的,出现差异一方向委托方写出书面检查,委托方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曝光;1年内第2次出现以上情况的,第2次差异项目的评估费用将减半支付;1年内第3次出现以上情况的,第3次差异项目的评估费用将不予支付;1年内3次以上的,除涉及项目评估费用不予支付外,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沂水县财政局委托评估业务;
(二)初评价值、复核结果同公示的评估价格差距在10%(不含)-15%(含)的,出现差异一方,本次评估、复核费用按应付费的50%支付,向委托方写出书面检查,委托方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曝光;1年内第2次出现以上情况的,第2次差异项目的评估费用将不予支付;1年内2次以上的,除涉及项目评估费用不予支付外,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沂水县财政局委托评估业务;
(三)初评价值、复核结果同公示的评估价格差距在15%(不含)-20%(含)的,出现差异的一方,本次评估、复核费用不予支付,向委托方写出书面检查,委托方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曝光;1年内第2次出现以上情况的,除涉及项目评估费用不予支付外,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沂水县财政局委托评估业务;
(四)初评价值、复核结果同公示的评估价格差距在20%以上的,出现差异一方,本次评估、复核费用不予支付,今后不允许参与沂水县财政局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或终止其具备的沂水县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估业务的资格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估报告,或过失或玩忽职守,或泄露项目评估结果;
(二)评估机构与被征收户串通舞弊的,违反廉洁纪律及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评估机构与复核机构私下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评估期间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执业许可的;
(五)参与的评估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财政部门、相关乡镇造成不良影响;
(六)参与项目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付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0〕25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评估项目以树木为主的按评估值的0.4%计算,以建筑物为主的按评估值0.28%计算,每次评估计费额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复核工作因实行动态随机复核制度,以复核的项目为准,按照评估项目的付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评估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评估测量前,评估机构要会同评估项目责任单位留好航拍数据,以备后期查验。
第十四条 正式评估开始后,评估机构要积极对接评估项目责任单位,协调相关单位集中力量搞好评估调查的各方面配合服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要求责任单位提供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调查,评估机构要根据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评估小组,每组不低于2名评估人员,协调街镇、村居派员搞好配合,评估情况要全程留好影像资料。评估人员,镇街、村居、被征收人都要在评估收方底稿上现场签字确认,共同承担责任风险,确保调查基础资料真实完整。被征收人因其他原因没有现场签字的,评估机构要协调街镇、村居负责人及时让被征收人补签;涉及房屋评估问题,先由评估机构评估收方后,再由乡镇(街道)或者村委会出具房屋产权公示结果,如未提供产权公示结果或产权不清晰,则不予出具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收方数量确定后(需按评估程序进行公示),评估机构要及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核算补偿金额。正式评估结果出具后,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镇街及时将评估结果发放给被征收户。征收评估结果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公示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主体为镇街。公示期满被征收户签字确认后,镇街启动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和现场征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征收评估的相关办法依据国家、省、市、县颁发的相关征收的法律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和实施办法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沂水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