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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救助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fpkffwzx2251451/2019-000012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4-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4-03
标       题: 关于做好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救助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

2017年,我县认真落实省市一系列贫困户医疗惠民政策,全县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占总费用的6.3%,低于省市贫困人口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切实减轻了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由于我县贫困人口多,因病致贫占比高,大病重病贫困人口自付数额仍然比较大,经济负担比较重,导致因大病致贫、因大病返贫、因大病不能脱贫人口数量多。为此,在落实好各级扶贫政策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一批惠民举措,切实解决患病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不能脱贫难题,进一步增强患病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确保贫困人口在小康路上一个不掉队。

一、救助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医疗机构费用再减免。全县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民政救助和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行费用再减免,减免金额实行分段累进制,其中:2000元以下的减免20%,2000(含)—5000元的减免30%,5000元(含)以上的减免40%。

(二)设立大病专项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出资、企业爱心人士和社会自愿捐助等方式,筹集1000万元资金,设立大病专项救助基金。贫困户医疗费用在一系列报销、减免后,对自身支出超过2000元的进行专项救助,救助金额实行分段累进制,其中:2000(含)—3000元部分救助50%,3000(含)—5000元部分救助60%,5000(含)—10000元部分救助70%,10000(含)—30000元的部分救助80%,3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救助90%,大病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扩大健康政策保障面。一是降低民政临时救助门槛。贫困人口民政临时救助门槛起点由个人自付3万元降低到1万元。二是实现“双百”服务。对慢性病和9种特殊疾病贫困患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全部办理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卡和特殊病门诊卡,持卡就医,享受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贫困人口慢性病和9种特殊疾病贫困患者受益率达到100%。三是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个人支出“零负担”。贫困人口尿毒症患者门诊和住院血液透析治疗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医疗商业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予以全额减免。

(四)继续延伸“一站式”结算平台。在全省率先实现 “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结算链条,将医疗机构再减免政策、专项救助基金政策一并纳入“一站式”结算流程,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民政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机构再减免→专项救助,切实解决贫困群众这一特殊群体报销奔波之苦。

三、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严格将政策落实到位。县扶贫办负责核实贫困人口数据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清除、符合条件的动态纳入;为相关单位及时提供全县贫困人口数据;搞好综合协调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县财政局要根据贫困户、贫困人口数量和各种保险筹资标准以及专项基金标准,及时安排并划拨资金,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等。县人社局牵头成立联合督查工作小组,建立联合督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各项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防止出现过度医疗、冒名顶替、虚假诊疗等情况;将贫困人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必要信息每月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和卫计局;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衔接。县民政局要做好专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及时拨付民政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基金到各医疗单位及其他制度衔接。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日常监管,精准识别就医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对相关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严禁冒名住院情况发生。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合理控制贫困人口就医费用,在保障贫困患者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政策范围内、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要从严把握入院指征,坚决杜绝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和过度诊疗情况发生。县物价局要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签订的协议,详细登记每个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投保理赔信息,严格把关审核,及时理赔到位,资金拨付到位,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实现信息互动和数据共享。

四、责任追究

对专项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失职失责、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非贫困人口持贫困人口证件,冒用贫困人口相关信息就医享受相关健康扶贫惠民减免政策的,收回医疗商业险、医疗机构减免、民政救助、专项救助基金等资金,涉嫌保险诈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施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沂水县委办公室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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