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0-000014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
标 题: | 沂水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水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乡镇镇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与邻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各级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县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对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和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参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定”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建办公室、信访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县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挂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队牌子)。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指导做好县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县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县内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承办县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乡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全县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七)社会事务科(挂儿童福利科牌子)。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全县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养老服务科(挂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牌子)。
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沂水县委办公室、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