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9号(刘永德)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9号(刘永德)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9号
当事人姓名:刘永德
负责人:谢士杰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8934
住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健康东路31号*号楼*单元***室
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在夏蔚镇南王家庄子村的肉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棚南侧和西南侧分别有两处土坑存放养殖粪污,养殖粪污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措施,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2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4.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人:刘永德、谢士杰;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谢士杰);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谢士杰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夏蔚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养殖场2024年度检疫量。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刘永德);制作时间:2025年5月1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3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9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