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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4〕68号(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2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1-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4〕68号(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4〕68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二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0RL6A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庐山中路C00392号

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省第三轮次“两打”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无机库北侧空地上、焚烧车间东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的危险废物盛装吨桶,部分吨桶内仍有部分残液。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上述吨桶已全部转移至有机库内进行储存,残留0.007t危险废物已焚烧处理,现场进行拍照作为证据留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9月12日;拍摄单位:省第三轮次“两打”工作组;证明内容:省第三轮次“两打”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关于对第三轮次“两打”行动比武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及检查情况明细表;制作时间:2024年9月14日;制作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证明内容: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督办函内容。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9月18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已整改。

6.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总经理助理王光华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关于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庐山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证据名称:环评报告书2-32、2-33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规定可配备200个塑料吨桶容器用于危险废物收运。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周转桶属性的答复网页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对周转桶属性的答复。

11.证据名称: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入库单、出库单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露天堆放吨桶用于转运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BBA高浓水(危险废物代码:900-013-11)。

12.证据名称:2024年8月份人员工资;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3.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不罚告〔2024〕6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九、市生态环境局“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7,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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