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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7号(临沂长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20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7号(临沂长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7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长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H1624D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与丰泰路交汇处孵化中心8号楼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应该由集气装置收集经UV光解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长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总务赵洁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9.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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