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2号(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9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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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2号(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2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92488541Y
地址:沂水县李家洼村
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包装印刷生产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设备3个电源仅1号电源开启,且现场开启2号电源后仅有16个镇流器(镇流器控制紫外线灯管)指示灯亮起、剩余12个镇流器因故障未及时维修不能正常开启,镇流器的损坏直接导致紫外线灯管无法工作,致使光氧催化设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29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及权限。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经理武传祥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论与建议及专家签字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利润表;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沂水利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8.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VOCs治理设施已整改完毕,正常运行。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沂水利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关于环保罚款额减免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