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3号(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9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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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3号(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3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苗德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D60AWL9J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闵家山宋村北1000米
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7日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D3LY20240726024)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建设肉鸡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D3LY20240726024)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保障组;证明内容: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情况。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排污证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规模类型。
8.证据名称:证明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高桥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年养殖量。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两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养殖场经理张梓亮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1.证据名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与沂水县山河肉鸡养殖场的关系。
12.证据说明:沂水县山河肉鸡养殖场勘测定界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项目建设地点。
1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2024〕53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沂水县全德肉鸡养殖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养殖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养殖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建设肉鸡养殖项目”行为,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养殖场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处罚金额以法定处罚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