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2号(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9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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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2号(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2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RJU3K5K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牛岭官庄
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2号畜禽养殖废水暂存池部分养殖废水外溢,流入公司北侧雨水沟,后进入小沂河,最终汇入沂河。经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溢废水化学需氧量为585mg/L,氨氮为304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5mg/L)13.625倍、59.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环境信访办理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证明内容: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及权限。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废水外溢情况。
6.证据名称: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采样人员对你单位溢流口进行采样。
7.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问题整改情况。
9.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沂环(监)字2024年第YS029号);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溢废水监测结果。
10.证据名称: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告知相关监测结果。
1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经理尹玉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3.证据名称:肉鸡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废水产生量及去向。
14.证据名称: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5.证据名称:2023年销售收入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6.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7.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临沂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小沂河为Ⅳ类水体。
18.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5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倍以上,水日排放量为不足10吨,废水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超标因子为2个,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Ⅳ类水体,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2,5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