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2号(武光美)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9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2号(武光美)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2号
当事人姓名:武光美
身份证件号码:372827********4329
住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南场村***号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18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肉鸡出栏量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沂城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规模。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及人事任命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武光美;证明内容: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进度。
8.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两年内违法次数。
9.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51-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我局提交了《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畜禽养殖废水,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处罚金额以法定处罚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