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0号(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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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0号(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0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67467095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乡闵家泉头村东
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20240814-219)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7月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13235667467095001P)显示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4个(DA001烟尘排气筒、DA002粉尘排气筒1#、DA003粉尘排气筒3#、DA004粉尘排气筒2#),为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的4个排气筒。你单位2023年3月4日开始生产的年产40万吨氧化钙生产项目1个竖窑排放口(临沂环境监控检测系统V6.1平台排放口名称:1号窑炉)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20240814-219)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沂水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保障组;证明内容: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情况。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临沂环境监控检测系统V6.1平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实时监控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1号窑炉(40万吨氧化钙生产项目)2023年3月4日开始生产。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闵娟)及受委托人(闵娟)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情况。
7.证据名称:证据名称:你单位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及固体废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意见复印件、年产20万吨碳酸钙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及自主验收公示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3个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于吉林)及受委托人(于吉林)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9.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发证日期:2020年7月2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发证日期:2023年7月26日)部分内容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及变更情况。
10.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刘运华)及受委托人(刘运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视频(于吉林)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经理于吉林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视频(刘运华)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环保科长刘运华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3.证据名称:2023年度营业收入证明及2024年1月份工资表;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4.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处罚信息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6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排放口数量偏差为1个,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处罚金额以法定处罚金额为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