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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59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8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0-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59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9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苗德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BUAX4Q7Q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阳早村739

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D3LY20240806031)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转办单(问题编号:D3LY20240806031)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保障组;证明内容: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情况。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受委托人(尹玉玺、薛付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7.证据名称:尹玉玺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理尹玉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薛付宝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工人薛付宝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42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固废处置方式。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分;提取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两年内违法次数。

11.证据名称:尹玉玺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理尹玉玺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59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养殖场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5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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