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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61号(临沂盛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8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61号(临沂盛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盛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TD8FU29

地址: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武将峪村

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根据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编号:第2024180号)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东侧约200平方米砂石原料露天存放,未建设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厂区西侧约200平方米砂石原料露天存放,未建设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编号:第2024180号)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证明内容: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交办问题情况。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盛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立即改正。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戚龙民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你单位上述“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建设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占地面积为100㎡以上不足500㎡,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437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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