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5号(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5号(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RJU3K5K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牛岭官庄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养殖场西侧承包地内挖掘3个露天土坑,每个土坑长20米、宽6米、深1.5米,土坑内均存有肉鸡粪便,深度1米,未采取防渗措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苗德友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年产90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2023年销售收入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8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好运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
8.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