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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4号(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8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0-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4号(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74170409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县城西环路33号

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4年7月17日委托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DA001油气排放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均值为27.8g/m³,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4“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值应小于等于25g/m³”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测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委托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检测。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DA001油气排放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均值检测结果不达标。

5.证据名称: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方案、样品交接记录表、检测原始记录表及相关内容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检测资质及检测记录。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7.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站长邵超驿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10.证据名称:人员花名册;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1.证据名称:委托检测报告(2024年5月12日)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年8月11日;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12.证据名称:活性炭更换视频截图及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1日;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3.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4.证据名称:委托检测报告(2024年8月16日)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沂水建设油料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年8月17日;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5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375元(大写: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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