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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8号(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7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9-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8号(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8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7BQFYC78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苍子坡村251号

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棚东北侧500米处1号土坑占地3亩,深度0.5米;1号土坑东南侧500米2号土坑占地2亩,深度0.5米;2号土坑西南侧100米3号土坑占地2亩,深度0.5米。三个土坑均贮存畜禽粪污,且未进行任何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证据名称:企业员工花名册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7.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

8.证据名称:关于洪东环保养鸭场检疫情况说明1份;提供单位:沂水县四十里堡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规模。

9.证据名称: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检疫情况说明1份;提供单位:沂水县魏洪东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检疫用名称情况。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魏延石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1.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畜禽养殖建设地点划分情况。

1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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