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7号(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4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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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7号(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7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仁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RMXL359
地址: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东于沟村(原于沟乡党委大院)
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废水流入厂区南侧20米处水沟,进入水沟后有一20厘米高围堰,现场检查时有废水溢过(外渗过)围堰,沿着水沟往南向外流。经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外南污水沟污水化学需氧量为1.24×103mg/L,氨氮为33.6mg/L,厂外南50米水沟化学需氧量1.27×103mg/L,氨氮为31.9mg/L)分别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5mg/L)30倍、5.72倍、30.75倍、5.38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废水外排入水沟及采样人员进行现场采样。
5.证据名称: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记录。
6.证据名称: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4年第YS002号);制作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监测结果。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经理赵国伟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办理情况。
9.证据名称:2023年每月销售明细及岗位人员明细1份;提取时间:2024年年5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办理情况。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厂区南侧水沟已封堵,污水已抽干,已整改完成。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4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倍以上,水日排放量为不足10吨,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超标因子为2个,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Ⅱ类水体,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8,499元(大写:壹拾叁万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