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2号(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4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2号(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2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竣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EL8NE2T
地址:沂水县黄山铺镇黄山铺村c00536号1号房
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日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承办单对许家湖镇严家官庄村西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村南填埋的炉渣尾砂为你单位所有,炉渣尾砂填埋量13车共390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炉渣尾砂进行清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许家湖镇严家官庄村西南填埋的炉渣尾砂现场进行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许家湖镇严家官庄村西南填埋的炉渣尾砂现场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许家湖镇严家官庄村西南填埋的炉渣尾砂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炉渣尾砂现场进行清理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君(环)2024第JC0656号《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标准封面、第1页、第2页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对沂水沂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炉渣重金属等9项指标检测结果未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标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8.证据名称:过磅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重量。
9.证据名称:尾沙入库明细及现金付出凭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尾沙入库数量及处置费用。
10.证据名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6月份工资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1.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经理丁进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清运完炉渣尾砂,现场整改完成。
14.证据名称:君(环)2024第JC1399号《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在许家湖镇严家官庄村南填埋炉渣尾砂处土壤委托检测情况。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为10吨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8,75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