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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6-1号(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4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6-1号(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46-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CNHN7G0G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商业办公综合体3单元18层******号

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7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协助调查的函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关于对污染土壤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协助调查的函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委托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拍摄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污染土存放情况。

5.证据名称:对许全忠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证明污染土壤来源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6.证据名称:对高栋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青岛环海有机化工厂地块和青岛市李沧区原陆丰机械厂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施工方,具体负责该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及组织施工管理。

7.证据名称:张春朋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春朋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提取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9.证据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工资表;提取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及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污染土壤已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暂时储存。

11.证据名称:原青岛环海有机化工厂地块和青岛市原陆丰机械厂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项目污染土壤修复施工(一标段)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5月2日;提供单位:山东锦玉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负责该污染土壤管理工作。

12.证据名称:关于青岛环海项目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污染土壤转运工作的函;提取时间:2024年6月8日;提供单位: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代为处置污染土壤。

13.证据名称: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LYJCHJ24052901G、LYJCHJ24052902G)、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JNA-j-36-24050049-01-JC-01);提供单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年6月18日;证明内容:经委托检测,该污染土壤为一般固废。

14.证据名称:关于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有限厂一般固废(污染土)转运处置的申请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污染土壤处置意见;提取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污染土壤转运申请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该污染土壤转运转运处置意见。

15.证据名称:污染土壤接收完成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柏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污染土壤最终处置情况。

16.证据名称:沂自然资源规(空规)2024-093号关于《协助提供沂水县沙沟镇页岩砖厂储存污染土壤区域土地性质的函》的复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内容:污染土壤接收地敏感度为采矿用地。

1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4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转运土壤数量为20吨以上,所在地或接受地土壤敏感度为第二类建设用地,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规模为微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5,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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