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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43号 ​(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4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7-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43号 ​(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43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5D9D07

地址: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青岛保税港区(沂水)功能机械电子产业孵化中心7#厂房

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危险废物库内有一般废物纸桶、固废纸箱库内存放废原料包装袋(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危险废物废包装袋称重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重量,经过电子秤称重5.8㎏。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立即改正。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3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中将废原料包装袋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事实。

7.证据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1页、第22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废原料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1-49。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程玉芳)、受委托人(程玉芳)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9.调查询问笔录1份(程玉芳);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安全环保专工程玉芳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0.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封林)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封林);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封林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12.证据名称:2024年5月份员工工资表1份;调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山东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

13.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关于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不罚告字〔2024〕4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及时转移危险废物并保存好转移联单。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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