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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9号(袁海利)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4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7-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9号(袁海利)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9号



当事人姓名:袁海利

身份证件号码:372827********4911

住址: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下店村***号

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9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根据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放的砂石原料未覆盖,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

1.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名称: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编号:第2024068号)及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巡查交办问题。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砂石存放处进行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砂石存放处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存放砂石未覆盖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袁海利;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上述“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4年6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袁海利预制厂减免环保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为不足100㎡,项目建设地点为农村地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375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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