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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4-2号(郑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3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7-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4-2号(郑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4-2号

当事人姓名:郑强

身份证件号码:371321********3416

住址:山东省沂南县张庄镇松山埠村一组***号

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9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对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屠宰加工60万只肉鸭项目于2010年9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该单位于2023年9-11月投资93万元更换了生产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生产项目改为年屠宰加工120万只肉鸡,项目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检查时该单位肉鸡屠宰加工项目正常生产及污水处理设备现场情况。

4.证据名称: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证明内容:沂水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24-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及你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及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2024年6月2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实际建设了螺旋式浸烫机3台、立式平板脱毛机5台,与环评报告表中螺旋式浸烫机1台、卧式平板脱毛机2台情况不符,1台0.51t/h燃煤锅炉改为1台1t/h燃油、燃气蒸汽锅炉,新增1台蒸汽加热烫锅。2024年6月26日沂水县沙沟畜牧兽医工作站提供的《沭河源头鸭业加工厂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屠宰肉鸡数量证明》显示你单位2023年全年进场屠宰肉鸡数量1700193只,超出企业环评60万只肉鸭屠宰规模2倍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对此,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因此,经审核,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规模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2,343元(大写:伍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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