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8号(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3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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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8号(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4〕8号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32060E
法定代表人:杜明华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西南***米
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输送带车间硫化机、压延机工段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工艺停运(两台电机停运,压力表显示为0),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反馈问题截图及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山东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说明及你公司橡胶烟气治理项目技术文件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发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申请》及你公司橡胶烟气治理项目技术文件等材料,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的《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今后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