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3〕32号(沂水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3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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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3〕32号(沂水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字〔2023〕32号
沂水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0634800J
法定代表人:杨士华
地址:沂水县姚店子镇苗家庄村
2023年5月25日至6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要求运维单位对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系统响应时间测试,3次通标准气体(二氧化硫浓度为194.5mg/m3),在200秒时分析仪3次显示数值分别为-0.8mg/m3、-0.6mg/m3、-0.5mg/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系统响应时间≦200秒,分析仪显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浓度90%的要求,超标-100.36倍。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项目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整改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首次被检查发现,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完成,现场检查及整改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测仪器监督性比对检测合格、各污染物监督性检测均达标排放。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的《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市生态环境局“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9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今后加强在线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