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5号 (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28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5号 (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5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TFR6R3H
地址:沂水县裕丰东路与东二环路交汇处西***米路北
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三色印刷机集气罩未连接至排气筒,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经理武永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8.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沂水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办理的环评文件情况。
9.证据名称:2023年度营业收入、2024年3月份工资表;提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地点为工业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