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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9号 (沂水县柴山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22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9号 (沂水县柴山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9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柴山加油站

投资人:朱学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3753733

地址:沂水县龙家圈乡西团坪峪村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4年4月8日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二、三级油气回收进行检测。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加油机(汽油标号92#、95#)、2#加油机(汽油标号92#)18.0 L/min、28.0 L/min、38.0 L/min液阻压力分别为3123Pa、3123Pa、3123Pa和2827Pa、3123Pa、3123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1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的最大压力限值要求(液阻最大压力值标准值18.0 L/min要求为40Pa、28.0 L/min要求为90Pa、38.0 L/min要求为155Pa),检测结果不达标。同时,你单位1#、2#加油机液阻超标,管道不通,无法检测密闭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测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二、三级油气回收进行现场检测。

4.证据名称: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3日;提供单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1#、2#加油机液阻超标,同时管道不通,无法检测密闭性。

5.证据名称: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证证书、检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证、报告存档目录清单及相关内容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检测资质及检测记录。

6.证据名称: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告知你单位委托检测结果。

7.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柴山加油站;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和投资人身份。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投资人/站长朱学臻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2023年度销售收入情况、加油站进油台账及2023年12月-2024年3月工资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柴山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0.证据名称:2024年4月14日油气回收系统维修测试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柴山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1个月,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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