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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4-1号 (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18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6-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4-1号 (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4-1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

投资人:许全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77774780J

地址:沂水县沙沟镇于家洞村南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协助调查的函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人在2024年4月16日接受调查询问时隐瞒储存205车15240吨污染土壤的事实,仅提供8车转运单,谎称只收到8车608吨污染土壤后要求运走,未储存污染土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关于对污染土壤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协助调查的函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委托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复印件8张;提取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接收污染土壤数量。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投资人许全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沙沟镇忠盛页岩砖厂;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和投资人身份。

8.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投资人许全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3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弄虚作假情形为提供假信息,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规模为微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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