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3号 (郝秋杰)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17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3号 (郝秋杰)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3号
当事人姓名:郝秋杰
身份证件号码:371323********8450
住址: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镇龙家圈村***号
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9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夏蔚桥南侧河道边空地暂存部分石子成品,暂存的石子已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完全,未覆盖的物料占地面积约170平方米,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石子暂存处进行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石子暂存处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石子暂存处覆盖不完全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郝秋杰;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已对暂存物料采取完全有效覆盖措施。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已对暂存物料采取完全有效覆盖措施。
8.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上述“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33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为100㎡以上不足500㎡,项目建设地点为农村地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125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