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1号 (沂水县桂全生态养殖农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13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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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1号 (沂水县桂全生态养殖农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桂全生态养殖农场
投资人:耿方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RUXU28P
地址: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林家官庄村
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根据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于2024年4月22日制作的转办单(编号:第2024099号)及提取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沂水县四十里堡畜牧兽医工作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沂水县桂全生态养殖农场检疫情况说明》,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