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7号 (沂水中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94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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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7号 (沂水中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7号
沂水中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9042969A
法定代表人:张润
地 址:沂水经济开发区兖石路东段南侧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2委托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台柴油叉车(编号环3-FQP00252)最后三次烟度测试值平均值为1.37m-1。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检测现场照片,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出具的《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