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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5号 (沂水县学民养殖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90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4-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5号 (沂水县学民养殖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15

沂水县学民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7G0LLA7L

法定代表人:程学民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艾家庄村东****

我局于202437日至20243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37日根据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于202436日制作的转办单(编号:第2024032号)及提取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43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于20243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15)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序号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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