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2号 (青岛双星集团瀚海鞋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70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2号 (青岛双星集团瀚海鞋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2号
青岛双星集团瀚海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267114058E
法定代表人:王知爱
地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庄镇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提取大气监督帮扶反馈记录截图及现场照片,于2023年12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于2023年12月2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于2024年1月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份工资表、平板车间承包合同复印件,于2024年1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