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0号 (黄立明)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64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0号 (黄立明)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0号
黄立明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4019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姚店子镇后黄家庄村**号
联系电话:150****8088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至3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根据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转办单对你现场检查,发现你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沂水县生态环境督查办公室于2024年3月6日制作的转办单(编号:第2024034号)及提取的现场照片,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于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养殖检疫数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于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提取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2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