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2号 (沂水县张光军畜禽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63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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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2号 (沂水县张光军畜禽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2号
沂水县张光军畜禽养殖场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光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C06KLN8X
经营者身份号码:372827********6712
所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上峪村**号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至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年3月7日提取的现场照片、你(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2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