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56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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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671968X4
法定代表人:吴中国
地址: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园区姚家官庄村北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1月11日15时至11月12日17时、11月14日7时至11月15日12时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工监测,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4011-2020)4.5异常处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年1月8日提取的大气监督帮扶反馈记录截图、现场照片、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CMES维修记录表复印件、营业收入证明、员工花名册,于2024年1月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