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
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3724298674H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东红路12号附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世伟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于2024年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印刷2-3号生产线配电箱、印刷1号生产线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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