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1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1-3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3号


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3724298674H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东红路12号附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世伟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于2024年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印刷2-3号生产线配电箱、印刷1号生产线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沂水县新源胶粘带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30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