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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1号(山东前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1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1-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1号(山东前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临环(沂水)查(扣)字〔2024〕1号


山东前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37326269575

地址:沂水县长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成三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于2024年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炼胶配电箱、硫化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山东前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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