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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1号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08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1-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1号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2-1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MK5F

法定代表人:朱浩   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全美官庄村

我局于2024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煮蔬菜加工项目并配套建设2t/h的天然气蒸汽锅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1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19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员工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2-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煮蔬菜加工项目并配套建设2t/h的天然气蒸汽锅炉行为,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序号8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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