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2号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224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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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2号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2号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1077B
法定代表人:徐厚民
地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4日至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及水质监测科取样人员于2023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厂外西侧清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取水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水样化学需氧量(CODcr)为145mg/L,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CODcr:4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9月2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提取的现场照片,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于2023年9月26日出具的沂环(监)字2023年第YS036号监测报告,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3年9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职工人数及2022年销售收入证明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对此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118,906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玖佰零陆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