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8号 (山东华宝颜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218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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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8号 (山东华宝颜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8号
山东华宝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730233507
法定代表人:徐红林
地 址: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园区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至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提供的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华宝颜料有限公司3#仓库现场踏勘的说明》、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于2023年9月1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收入说明及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对此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修正裁量表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处罚金额以法定处罚金额为限”的规定,处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