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5号 (沂水县渤海加油站)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215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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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5号 (沂水县渤海加油站)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55号
沂水县渤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6725262J
投资人:高玉明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驻地北1公里处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3年10月19日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罐密闭性检测结果、卸油口泄漏检测值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CHJ23102208G、LYJCHJ23102209G),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