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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9号 (沂水县四十里供销合作社三十里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67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9号 (沂水县四十里供销合作社三十里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349

沂水县四十里供销合作社三十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91706366T

负责人:程祥德

 址: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三十里堡村

我局于2023911日至9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3911日委托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铜管连接处的油气泄漏检测值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91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9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Z2023013309),我局于20239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8月份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49)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序号18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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