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5号 (赵子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62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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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5号 (赵子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5号
赵子强: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0812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长家沟村***号
联系电话:1665558****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9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规范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提取的现场照片,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收据及过磅单,2023年7月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2023年8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13,75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