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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3号 (山东群力通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59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3号 (山东群力通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333

山东群力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20M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

     址:沂水县工业园

我局于2023530日至6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35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530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6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6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项目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33)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和申请听证。

单位对此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9及修正裁量表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30%,处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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