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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0号 (黄家忠)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56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8-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0号 (黄家忠)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340

黄家忠: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3717

   山东省沂水县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

联系电话1340768****

我局于2023728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风化砂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72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72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40)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6及修正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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