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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4-1号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44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7-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4-1号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34-1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216

投资人:张海松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龙港路**

我局于20236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36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65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于202365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备案证明及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34-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序号1和序号8及修正裁量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行政罚款5,500元;

  2. 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行为处行政罚款205,000

    对你单位罚款共计人民币210,500元(大写:贰拾壹万零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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