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1号 (山东省金鋆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127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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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1号 (山东省金鋆建材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1号
山东省金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U13H
法定代表人:张金堂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村
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至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人员名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50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