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号 (王维同)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051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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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号 (王维同)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1号
王维同:
公民身份号码:37132********87616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高庄镇高庄村**号
联系电话:150****4567
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31日提取的检测报告及测试报告、过磅单、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2022年12月31日提取的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1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2023年1月1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625元(大写:壹拾肆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