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3-0000045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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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3〕4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BR5D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址:沂水县庐山中路C00561号**号楼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单位煅后焦车间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4011-2020)等相关要求,保存相关故障排查、维修等照片、影响资料等,相关记录存在进出检测站房时间未填写、运维记录表无故障排除后的光路检查及校准等内容(例:2023年1月27日至28日的故障排除)。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现场照片、部分运维台账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进出厂记录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提取的运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0日提取的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未按照规定运维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及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